序号 |
修订前原条款描述 |
修订后条款描述 |
备注 |
1 |
第16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 |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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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33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支持江苏省海门中学和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 (二) 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三) 自主贫困学生和救助特困教职工;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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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扶持: 1.奖励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2.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师; 3.扶持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著作出版; 4.扶持师资培训、学校名师工作室等活动的开展; 5.扶持学校课程改革和校本特色课程的建设; (二)救助特困教职员工。 (三)资助贫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资助学校教学与研究相关设施的改善及校园设施建设。 (六)资助学校重大活动的开展。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八)支持与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教学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