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资助,增加海门中学教育教学经费来源,支持海门中学发展建设,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等,提高海门中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海门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 万元,来源于校友捐资,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海门市育才路1号江苏省海门中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接受来自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扶持学校特色课程、师资培训、教师专业化发展及重大活动的开展;
(三)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四)资助贫困学生和救助特困教职工;
(五)支持与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4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服务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能够恪尽职守,保障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师;
3.扶持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著作出版;
4.扶持师资培训、学校名师工作室等活动的开展;
5.扶持学校课程改革和校本特色课程的建设。
(二)救助特困教职员工。
(三)资助贫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五)资助学校教学与研究相关设施的改善及校园设施建设。
(六)资助学校重大活动的开展。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