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媒介素养教育之主题班会实践
发布时间:2012-09-20
“对刘海洋伤熊事件的思考”主题班会实录——中学生媒介素养教育之主题班会实践张 勇 时 间:2002年4月29日星期一地 点:高一(1)班教室内 容:一.观看视频 简介:清华大学电机系学生刘海洋用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烧伤北京动物园5只均属国家保护动物的熊,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对此说法不一。为了让同学们对这一事件有一个准确而又全面的认识,并通过对这一事件的思考获得有价值的认识,特举行此次主题班会。二.模拟法庭 1.活动开始前将作为观众的同学按照是否赞成对刘海洋进行刑事处罚分成正反两方,分别安排其坐在公诉方和被告方后面,在活动中能够形成紧张激烈的气氛。 2.活动为模拟法庭审判过程,其主体为法庭自由辩论。活动设审判长一名,陪审员两名。审判长主要起连结整个法庭审判过程的作用,兼有在自由辩论时判定获胜方的权利,陪审员根据审判长在自由辩论中的判定为双方计分,最后的计分结果表示辩论结果。 3.在法庭自由辩论中,每个辩论回合由审判长指定首先发言方,待其发言结束或有明显中断时,对方可发言。整个辩论过程中,双方律师和观众均可发言。发言者每次发言时应起立,当发言结束或对方开始发言时应自动坐下。三.过程实录 准备:审判席设在讲台,公诉席和被告席设在教室中央,双方各三人,相对而坐。其中公诉方包括公诉人一名,辩护律师两名,被告方包括被告人一名,辩护律师两名。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举行这样一个主题班会,希望大家从中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其次是道德水平是评价一个人的关键,再有是所谓环保不是指嘴上空喊口号,而是指实际行动。下面,我宣布:高一(1)班“对刘海洋伤熊事件的思考”主题班会正式开始。(主持人下)审判长:现在,我宣布,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海洋提出公诉一案,现在正式开庭审理。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诉讼状。公诉人:本案被告人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2月5日,2月23日分别携带 兑有火碱、硫酸的饮料来到北京动物园,将饮料投喂给若干只熊,造成 3只黑熊(5岁的黑仔,5岁的母熊黑豆和另一只11岁的公熊),一只7 岁的雄性棕熊和一只6岁的雄性马熊被烧伤,被投喂硫酸的那只黑熊, 双眼已无复明的可能,除了整个舌面被灼伤,黏膜脱落,口腔及上腭被 烧伤以外,食道也被烧伤,目前已经无法进食。除一只受伤较轻的熊已 放归动物园重新与游人见面外,另外四只熊目前仍在接受治疗。对毫无 抵抗能力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下如此毒手,这不但是一种践踏道德的表 现,而且是一种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因此,我们不仅要给予被告人刘 海洋舆论的遣责,而且必须给予他严厉的刑事处罚,现本院依法对被告 人刘海洋以非伤害国家保护动物罪向法院提出公诉,希望法院能有公平 合理的判决。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辩护律师答辩。被告代理律师甲:尊敬的法官、陪审员,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首先代表被告 方,对当前 所发生的一切既定事实致以最深重的悔意及最诚挚的歉疚, ——对不起!但同时我也必须申明: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所规定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而不是动 物的,也就是说,对我的当事人的行为的犯罪论定,缺乏法律依据及明 确的条文规定。因此我的当事人首先没有违法,又何来犯罪之说呢? 二.伤熊事件发生之后,社会舆论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但这 些谴责都是基于道德范畴的,不存在任何法律形式上的依据,这种现 象在法学上被称为“有罪推定”,所谓“有罪推定”,就是先将一个人 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寻找法律和事实依据, 但这些推定都是无法可依的。明确地说,我的当事人在道德上的确应 该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还应该为他的行为承受长久的良心不安,并 且通过付出自己的善意以换取那五只可怜的熊的原谅,但我的当事人 不应该就此而受到刑法的处罚。 三.我被告方认为,校方虽然在事后表现出深恶痛绝的态度,但它的态度 并不能推卸其在此次伤熊事件中的责任。我的当事人从小生活在单亲家 庭,缺乏父爱关怀,因此形成了孤僻,不合群的性格,寂寞的童年在他 的心灵中投下了浓重的阴影。但是,校方对于学生人格的无视导致了社 会对于此类学生的不了解,从而使我的当事人在心理道路的歧途上越来 越远,这该怪谁呢?怪我的当事人缺乏能力,偏离正常人格吗?他还是 一个学生啊!值得指出的是,在我的当事人事发之后,他的室友,他引 以为亲的同学,竟不约而同地叫着要把他置之于死地而后快。几乎所有 人都在喊:“让他下地狱吧,这个人渣。”可是大家都在呐喊应该保护熊 的时候,却很少有人想到,我们也应该保护人,保护一个人啊! 我的陈述结束了,谢谢!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自由辩论阶段,首先请公诉方发言。公诉方律师甲:不管怎样,刘海洋必须为他的行为负起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我 们承认,社会大环境间接导致了他的这种行为,但刘海洋同全国其他四 亿青少年接受一样的教育,甚至更好一点。在同一个大环境下成长,为 什么只有他一个人泼硫酸。外因作用必须依靠于内因,内因是决定的关 键,所以,刘海洋必须负主要责任。 至于说教育比刑罚好,我们并不否认。但问题是我们已经不可能再 对他进行一次完整的学校教育。事实已证明,学校教育无法帮助他,所 以,只有动用法律。不能因为刘海洋一人,毁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毁 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毁了国家的法制民主化进程。 当今法律是不完善,但不是说不完善就可以不判刑。我们不能因为 高考制度不完善就不参加高考了,不完善并不代表不公正,不公平。 请问对方律师,如果有人拿硫酸泼你,你是给他念一部《论语》呢, 还是喊人?被告方律师乙:我肯定叫警察。公诉方律师甲:警察呢,也是给他念《论语》?被告方律师乙:这要看他是什么动机。公诉方律师甲:他可能没有什么动机,他可能只是想要试一下你的血液和硫酸混 合会不会生成沉淀!我们都知道,刘海洋是在看到书上写“熊的嗅觉很 灵敏”后去以身试法的。而我们的化学材料上赫然写着“人体的血液和 硫酸混合后会生成沉淀。你难道能保证没有人会因此而做出用硫酸泼人 的事吗? (被告方无人应对)审判长:公诉方辩驳有效,请被告方发言。被告方律师乙:请对方注意,我的当事人是在精神亚健康状态下实施上述行为的, 依照《刑法》规定是应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公诉方观众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 精神存在着严重受迫。而本案被告的所谓精神亚健康是不能称之为严重 受迫的。被告方律师乙:请问对方《刑法》对所谓严重受迫是如何界定的?公诉方观众:弄清楚到底什么是严重受迫毫无意义。正如我刚才所说,严重受迫 就是比刘海洋所受的精神压迫更严重的那种。审判长:公诉方辩驳有效,请被告方发言。被告方观众甲:首先,学校没有教他去伤熊,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恐怕也包括社 会因素,关键是社会对他的态度。 现在,把他送进监狱他会怎么想呢?事件已发生了,还有什么挽回 的余地呢?我看不如给他一条路。 他作为一个高材生,凭着他的知识,也许将来可以在生物上取得突 破,进而医治那几只熊,这不是很好吗。公诉方观众乙:请问对方,有几个刑事犯罪分子是乐意进监狱的呢?如果刑事案 件还有挽回的余地的话,那么它就不能被称之为刑事案件了。再有,如 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再把他的伤医好,难道他就不 必接受刑事处罚吗?如果照你们这么说,只要教育,不要送监狱,那会 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其他同学也会效尤,也去泼硫酸,反正也不会受到 刑事处罚,只是教育教育罢了。被告方观众甲:那你会这样做吗?公诉方观众乙:如果法院对此的判决是对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其学校教育, 那我会的!被告方观众乙:第二个泼熊与第一个泼熊的性质是不同的。就好比这次期中考试, 第一天作弊的是警告,第二天就是严重警告了,这是明知故犯。公诉方观众乙:明知故犯,对方这个词用得很好。请问,刘海洋的行为难道不是 明知故犯吗? (被告方无人应对)审判长:公诉方辩驳有效,请被告方发言。被告方观众丙:动物难道比人重要吗?为什么一定要把刘海洋投入监狱呢?公诉方观众丙:熊是动物,人也是动物,只不过稍微高等了点,难道这样就可以 说人与熊不平等了吗?被告方观众丙:你不是要谈平等吗?那么在这些熊得到极好的医治的同时,把刘 海洋投入监狱进而毁了他的一生,这是公平吗?再有,刘海洋已经做出 了这样的事,如果把他投入监狱,能保证他不再做出更严重的事吗?审判长:被告方辩驳有效,请公诉方发言。公诉方观众甲:既然被告方说学校应该对刘海洋伤熊事件负主要责任,那么我们 就更应该让他接受监狱教育,难道还让他接受造成他做错事的学校对他 教育吗? 熊没有错,而刘海洋有错,既然做错了事,刘海洋就应该为自己所 做的事负责。被告方律师甲:刘海洋的行为的确违反了社会公德,但是我们要把道德与法律区 分开来。违反了道德并不一定违反法律。既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上找不到明确的规定,那么刘海洋的行为不能说是犯法,而只是违反社 会公德。因此,不能将刘海洋定罪。公诉方律师乙:我们并没有说刘海洋犯了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是针对人的 这点我方承认。我们的观点是刘海洋的行为在主观上剥夺了熊的生命健 康权,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这符合犯罪的两个基本条件,因此必 须对刘海洋进行严惩。被告方律师乙:严惩。对方口口声声说严惩,严惩意味着什么?公诉方观众甲:请对方律师注意,我方律师只说了一个“严惩”,而对方律师却 一口气说了三个,还说我方口口声声说严惩,这该如何解释呢?被告方律师乙:不管说了几次严惩。关键是严惩是有用的吗?故意杀人犯是要被 判死刑的,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故意杀人犯啊?审判长:被告方无故扯开话题,公诉方辩驳有效,请公诉方继续发言。公诉方观众乙:在我开始新的话题之前,我想指出对方刚才所犯的一个错误。刑 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它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小这类违法 犯罪事再次发生的可能。刑罚毕竟只能在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对 其实游 ,所以出现那么多故意杀人犯并不奇怪,退一步讲,如果这个 社会上没有故意杀人犯,那么为什么还要将“故意杀人罪”写进《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呢?众所周知,劳动改造是比学校教育更严厉的一种 教育手段,当一个人犯的罪构成极大的社会危害的时候,他需要更有力 的改造手段。他必须被迫接受劳动改造,而不是学校教育,那就说明在 这种情况下劳动改造的作用大于学校教育的作用。其次,从刑罚出现至 今,它并没有随着历史的进步而被取消而代之以社会教育,反而正逐步 完善,这难道不是因为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吗?被告方律师乙:请问对方,把刘海洋送入监狱的目的是什么?是教育吧?那为什 么放着社会主义这个大好的教育环境不顾,而偏要将他送入监狱呢?这 是他该去的地方吗?在一个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刘海洋 难道应该在高墙之内浪费掉他的青春年华吗?公诉方律师甲:首先,对方犯了个自问自答的错误,对于你刚才的问题,我们的 回答不是“教育”。其次,请对方律师避免再次在话中出现针对我国现 行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激言论,因为这是违法行为,如果你坚持这样,对 社会构成危害的话,这也将构成犯罪。 (被告方无人应对)审判长:公诉方辩驳有效。下面请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造成这样的局面,是我一时失足。对此,我感到很内疚,感到很对不起 那五只受伤的熊,但我希望政府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给我一个改过自 新的机会。 让我最后再对那五只熊说一声“对不起。”(很歉疚的)审判长:法庭自由辩论结束。 首先我代表审判团对双方精彩激烈的辩论表示感谢。现在我宣布辩 论结果:公诉方获胜。 综合双方同学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到,造成刘海洋伤熊这一恶性事 件的原因有二: 一.客观原因,刘海洋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缺少父爱,又埋头于书本, 对他人冷淡,同时缺少他人的关受,精神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整 个社会存在众多不道德现象,学校又缺乏有效的道德教育的情况下, 他尚未完全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 二.主观原因,中国有许多青少年处在与刘海洋相似的环境中,可是有几 个犯下了与刘海洋事件一样重大的过错呢?为什么只有刘海洋一人去 伤熊?他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而造成意识的偏差,公然践踏社会公 德,藐视国家法律,这其中必然也有他自身的问题。该不该对刘海洋 进行严厉的刑事惩罚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事实已清楚地告诉我们, 社会公德已对刘海洋起不了约束作用,因为他的人格已扭曲,连最基 本的同情心和爱心都不具备。今天我们如果给他以宽容,那只会给他 以及更多和他类似的人带来侥幸心理,不能真正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 之大。我们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对他这种人进行惩罚,才能达到净 化社会,警示众人的目的,也只有严厉的手段和森严的监狱,才能重 塑刘海洋的人格,挽救刘海洋。下面休庭两分钟,稍后将宣布判决结果。(审判长与陪审员讨论判决结果)(两分钟后,法庭全体人员起立,成立正姿势,等待审判长宣判)审判长:现在我宣布,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刘海洋一案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海洋故意伤害国家保护动物熊5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判处被告人刘海洋拘役六个月,劳动教养六个月。 现在我宣布,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海洋提出公诉 一案的一审现在结束。被告人及你的代理律师,如果你们不服从一审判 决,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庭全体成员坐下) (主持人上)主持人:我们看到,法律是威严的,它作出了应该作出的判决,同时它又是合理 的,它并没有将刘海洋一棍子打死,而是给了他一次机会。 这次班会举行得很成功,同学们都十分投入。这几位同学给我们大 家上了很好的一课。刘海洋伤熊这一事件可以划上一个句号了。而我们 要走的路还很长,要做的事还很多。 最后,我宣布,本次主题班会到此结束。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参 与本次活动的同学的努力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 (全班响起热烈的掌声主题班会结束。)四.体会 正如控辩双方所说,刘海洋事件清楚地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一个人才,并不是只要有知识的躯壳就可以了,他首先必须是一个人,一个身心健康,志向远大,富有爱心,同情心的人;一个有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人;一个与社会,与自然相谐调的人。这一点,我们都了解,但直至今日,刘海洋事件的发生,才让我们意识到许多学校都忽略了这一方面的教育,过分地强调分数的价值使学生盲目地崇拜分数,造成刘海洋之类的人格扭曲,这不能不说是教育的失败。学校作为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重要阵地,应该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把思想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思想道德建设,并不是仅仅呼吁几下就可以了,学校也并不是仅仅授于知识就可以了。因为“国家舍青年无望,青年舍敦品力学无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