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不可想当然
——四道高考模拟题折射出的四个常见错误认识
历史组 沙耕耘
历史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如果不小心谨慎,而是想当然的话,很容易产生误解。本文从近几年全国各地的高考模拟题中选出了几道流传比较广但是值得商榷的试题,通过分析指出其中折射出的对史实的错误认识,以求与大家共同思考。
一:民国时期的“剪辫”风潮仅限于男性吗?
(浙江省金丽衢十二校2012届高三第一次联考历史试卷第11题)台湾著名女作家林海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完成的文学作品《城南旧事》,曾被评选为亚洲周刊“二十世纪中文小说一百强”。它描写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北京城的社会风貌。下列情景属于“城南旧事”的是:
A.四合院里的生活起居 B.东交民巷胡同里玩耍的儿时情趣
C.剪辫成为新潮女性的追求 D.北平学生反对华北自治的游行示威
此题并不是要考查考生是否阅读过《城南旧事》这本小说,题干对于它的介绍是要告诉考生,“它描写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北京城的社会风貌”,所以实际上该题是考查考生对于20世纪20年代北京社会状况的了解。试题提供的答案是A,它当然符合题干的要求,但是C选项正确吗?网上的各种版本的解析基本上都是说“C选项剪辫是针对辛亥革命后男性的,所以排除”。这种说法正确吗?辛亥革命后或是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有没有出现女性剪发[1]的风潮呢?当然,我们知道,辛亥革命后颁布的“剪辫”法令的确是针对男性的,但是女性有没有受到影响或是因为其它原因而主动剪发,甚至呼吁宣传的呢?尤其是C选项中的“新潮女性”会不会把剪发视为自己的追求呢?答案是肯定的。[2]
近代中国最早提倡女子剪发的是1903年金天翮所著的《女界钟》。[3]民国初年,受到辛亥革命胜利和男子剪发的影响,女子剪发开始付诸实践。1912年4月,湖南省衡粹女校的学生周永琪剪掉长发并倡议建立女子剪发会,被民政司长刘人熙下令取缔。[4]同年,上海的《女学生杂志》总第3卷也刊登了《女子剪发问题》,呼吁剪发。当然,这一时期的女子剪发虽风靡一时,但是很快便偃旗息鼓,并没有形成潮流。女子剪发再次引起民众的注意,是在五四运动时期,五四运动的兴起使得女子剪发运动形成了高潮。1919年底,北京《晨报》登载了黄女士和蕙瑭女士的2篇评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或许是受其影响,1920年1月底,北京孔德学校女生主动剪去了辫子。[5]很快,剪发浪潮席卷全国,“比如,自1月4日至5月4日之间,上海《民国日报》就刊登了26篇有关剪发的评论”[6]。就实践而言,剪发活动也可谓遍地开花。1920年5月出版的第19期《威克烈》杂志上就刊登了四川小燕女士的《我剪发的经过》,叙述了自己如何排除重重阻力断然剪发的经过。1921年,刘和珍在南昌女子师范倡议女子剪发,两三天内受其影响剪发者不下百人。[7]在杭州,浙江女子师范学校的全校学生都剪掉了长发。[8]
1925年,受到电影的影响,女子剪发又出现了一个小高潮,首先发起的是上海的女演员,后经报刊舆论宣传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926年后,随着国民革命运动的开展,女子剪发出现了一个更大的热潮,特别是北伐军所到之处,女子群起剪发,热情高涨。“从民十六革命军到达上海后,一般妇女因潮流所趋,群以剪去发髻为时髦,不论老的、少的、媸的、妍的,大半均剪除为快,留髻的不过少数而已。那时的景况,宛如民初男子剪发相同”[9]。南京的剪发女子,“战前寥寥可数,近则风行一时,触目皆是”[10]。但是在此时的北京,政府出于防止革命党人利用男扮女装、女扮男装进行宣传和侦探,1926年12月颁布《取缔女子剪发条例》,规定禁止剪发,但这并不能完全阻止短发的流行,于是后来又开征剪发税,规定只要每个月纳税2元,即可剪发。[11] 1928年,国民革命军到达北京后,剪发风潮遂席卷全城。
综上可知,我们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近代中国的剪辫风潮仅仅限于男性,实际上,民国时期的确掀起过几此女子剪发热潮。所以,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剪辫成为新潮女性的追求”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进入近代以后,特别是女学兴起后,青少年女子中辫子的装束也逐渐增多,所以C项的表述即使精确到“辫”和“发”的区别也完全符合题干的要求。
二:电报的发明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成就吗?
(青海省西宁五中片区2013年大联考文科综合能力测试第35题)约翰·尤·内夫认为:“人类能够凭借汽船和铁路越过海洋和大陆,能够用电报与世界各地的同胞通讯。这些成就……表明了工业革命这一阶段的影响和意义。”这一阶段的成就还有
A.工厂作为工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出现 B.利用蒸汽机作动力
C.发电机、电动机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 D.利用互联网加强联系
此题提供的答案是C。网上的各种版本的解析基本上都是说:通过材料中的“电报”可以判断出这一阶段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所以选择C。这种说法正确吗?
这段话其实并不是约翰·尤·内夫所说,而是来自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12],其所处位置的标题是“三、工业革命:第一阶段,1770-187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这段话的后面一节内容的标题是“四、工业革命:第二阶段,1870-1914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很明显,从作者叙述的角度看,这段话并不是在描述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情形,而是第一次工业革命,所以材料中的“这一阶段”应该指的是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那是不是作者弄错了呢?电报是不是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发明创造呢?
电报的发明过程极为复杂,到底谁才是电报的真正发明者有很多争议,实际上,的确有许多人为电报的发明做出过贡献。但是,这一过程中,莫尔斯肯定是最重要的人物,因为是他发明了莫尔斯电码,并且最先把电报运用于实际应用。1844年,莫尔斯在美国国会的赞助下,架设了一条从华盛顿到巴尔的摩的电报线路,发报成功。从此,电报进入了实用阶段。[13]而我们一般认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标志是电力的广泛应用或1866年西门子发电机的问世。电报虽然与电有关,但是从时间上看,并不能算作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发明创造,至少我们不能因为有“电报”而得出一定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结论。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效仿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吗?
(江苏省海门市2014届高三第二次诊断考试历史试题第8题)“东亚开化中华早,揖美追欧,旧邦新造,飘扬五色旗,国荣光,锦秀河山普照。我同胞鼓舞文明,世界和平永保。”下列选项符合“揖美追欧,旧邦新造”的是
A.仿效英国建立责任内阁制 B.学习美国建立联邦共和制
C.照搬德国建立君主立宪制 D.追赶俄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此题提供的答案是A,就本题而言,C和D明显错误,B项中“联邦”的表述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只能选A。那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效仿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吗?
现行的各个版本的高中历史必修教材中基本上都指出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但是学习的是哪个国家,却没有明确说明,而我们最为熟悉的是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所以就想当然地认为学习的是英国,其实不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不是效仿英国的责任内阁制,而是法国的责任内阁制,它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1940年)为蓝本的。
关于这一点,中国同盟会本部的通告说得非常清楚:“民国约法,采法国制。”[14]进步党的吴贯因也指出:“《临时约法》五十六条。……统就其全体观之,则几无一不仿自法制。”[15]鲍明钤说的更明白:“我国《临时约法》之制定也,闻当时主张者,以为中国革命情形与法国相同,将来建设亦与法国莫不相同,彼时视世界各国之政制,能适宜于中国行之而不谬者,未有法国若也!故《临时约法》即无形具法国内阁制之刍形。迩后谈宪法,论政制者,即以采法制为依归。”[16]此外,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先生也说过:“(《临时约法》)由原有的美国式的‘总统制’,改为法国式的‘内阁制’了。”[17]其实,中学历史教育界也早就有人关注到了这一点,任世江就曾指出:“(法国)宪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每项命令必须有一个内阁阁员副署才能生效。孙中山就是模仿这样的制度试图制约袁世凯。”[18]
有人可能会说,英、法两国都是责任内阁制,有必要这么严格区分吗?很有必要,因为这两国的责任内阁制差别很大。首先,英国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制,而法国是民主共和制下的责任内阁制,从形式上看,中法都是共和制。其次,英国的国家元首(国王)是“虚君”,没有实际权力,首相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地位非常突出。而法国在赋予内阁行政权的同时,国家元首(总统)还掌握着若干权力。这一点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国体制极为相近,都是总统的命令需要有国务员的副署才能生效。所以说,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运作模式上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与英国都有比较大的差异,所以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效仿的是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四: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就已经阐述了人猿同祖思想吗?
(江苏省徐州市2008届高三第一次质量检测历史试卷第20题)达尔文《物种起源》发表后,立即引起了宗教人士的强烈反对。右图是当时讽刺达尔文的漫画,该漫画能够说明
①科学战胜愚昧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②进化论的价值被人们广泛认识
③达尔文学说动摇了宗教神学的根基
④自然科学开始从神学中解放出来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③④
此题提供的答案是B,这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从题干的叙述看,命题人认为该漫画是《物种起源》(1859年)发表后立即出现的,是这样吗?其实这幅漫画首次发表在1871年3月22日出版的《黄蜂》杂志上,他把达尔文画成大猩猩的模样是因为1871年2月24日出版的《人类的由来》(又译为《人类的由来及性选择》、《人类起源与性的选择》等)中,达尔文将进化论用于人类学的研究,详细阐述了人猿同祖学说,描述了人类进化的图景,这引起了教会人士的强烈反对。由此可见,这幅漫画与《物种起源》的发表无关。
事实上,《物种起源》一书中,达尔文并没有论述人类起源的问题,他在自传中也说:“当我相信物种是易变无常的产品时,无可避免我也相信人是受到同一法则控制。因此我为了满足自己而收集这题目的资料,但很长时间都没有发表的打算。……若就我对人类起源的信念没有给出任何证据,将会是毫无用处,而且损及《物种起源》的成功。”但是《物种起源》的字里行间的确暗示着人类起源于动物,而且书中他还说:“人类的起源和历史,也将由此得到许多启示。”这就足以引起保守人士的强烈抗议。1860年在牛津大学的著名大辩论中,威尔伯福斯主教就恶意扭曲进化论思想,质问赫胥黎说:“请问这位自称是猴子后裔的先生,你的猴子血统是从祖父还是从祖母传下来的呢?”很可能是因为这样一场著名的辩论,使得很多人误以为《物种起源》中达尔文已经阐述了人猿同祖思想,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实,人猿同祖学说的提出有一个漫长的过程。18世纪瑞典著名生物学家林耐把人类和猿都归入了灵长类。19世纪初,法国拉马克发表《动物哲学》,提出人类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来。1863年,被称为“达尔文的斗犬”的赫胥黎发表了《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一书,他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基础上,通过对人和猿进行比较解剖,提出了人猿同祖论,他在书中说:“人类起源的一种情况是从类人猿逐步变化而来,另一种情况是和猿类由同一个祖先分枝而来。”[19] 1871年,达尔文又发表了《人类的由来》,用更加详实的资料论证了人类也是进化的产物,是从古猿进化而来的观点,所以出现了很多把达尔文画成人猿结合的怪物的漫画。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诸版本高中历史必修教材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人猿同祖学说,但是都没有把这一理论提出的来龙去脉很好地叙述清楚,以至于产生了很多误解。
历史纵横交错,复杂异常。如果不细加考究,而是望文生义的话,不免出现张冠李戴的窘况。中学历史教师承担着传播历史知识,培养学生历史思维的重任。所以,我们一定要广泛阅读,认真学习,做个严谨的人,用一颗敬畏的心,对待历史,对待自己的教学工作,最大限度地传递给学生完整准确的历史信息。
[参考文献]
[1] 清朝男子都是留长辫,所以近代男子剪掉长发通常表述为“剪辫”,而女子发式复杂多样,不限于辫装,因此女子剪掉长发一般表述为“剪发”,所以“剪辫”与“剪发”所指一致,都是指剪去长头发。
[2] 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任雅洁、陈晓健:《五四时期的女子剪发运动》,《党史博采》,2006年第9期;姚霏:《近代中国女子剪发运动初探(1903—1927)——以“身体”为视角的分析》,《史林》2009年第2期;杨振东:《北伐时期的女子剪发风波》,《文史春秋》2011年第8期;(日)高岛航:《1920年代中国女性剪发——舆论、时尚、革命》,http://www.china-waseda.jp/jscc2011/thesis/takashima/takashima1.html;河北师范大学龚婵的硕士学位论文《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女子剪发问题研究——以为中心》等等。
[3]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第333页。
[4] 《女子剪发之狂热》,《民立报》1912年4月6日。
[5] 《女学生实行剪发》,《晨报》1920年1月31日。
[6] (日)高岛航:《1920年代中国女性剪发——舆论、时尚、革命》,http://www.china-waseda.jp/jscc2011/thesis/takashima/takashima1.html。
[7] 姚霏:《近代中国女子剪发运动初探(1903—1927)——以“身体”为视角的分析》,《史林》2009年第2期。
[8] 《女子剪发小问题》,《时报》1920年5月11日。
[9] 郁慕侠:《上海鳞爪》,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41页。
[10] 《新都志趣》,《民国日报》(广州)1927年6月25日。
[11] 《北京的剪发税》,苏州《中报》,1927年11月8日。
[12] 斯塔里夫阿诺斯的《全球通史》中译本有两种,一种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另一种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两个版本所依据的英文版不完全一样,所以两个版本的目录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本文依据的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13] 吴国盛:《科学的历程》,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第702页。
[14] 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4页。
[15] 吴贯因:《大总统之地位及权限》,《庸言》第1卷第2号。
[16] 鲍明钤:《新宪法之缺点》,《法政学报》第3卷第10期(1924年10月)。
[17] 唐德刚:《袁氏当国》,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50页。
[18] 任世江:《英、美、法、德代议制的比较》,《历史教学》2011年第5期。
[19] (英)赫胥黎:《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北京:科学出版社,1971年,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