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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3-03-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学校,发展教育,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长远和学年度计划、教育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以上方案、计划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提出的学校自筹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其他有关教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

    五、根据校长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供校长任命作参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按部门、教研室(或年级组)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为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有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任期两年,换届改选。主席团常任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学校管理、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改革、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本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于1985年通过,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200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