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报告人指本校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个人重大事项
1.本人家庭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操办的家庭成员(指父母及子女)婚丧喜庆的有关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受到执行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情况。
6.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报告人有上述情况,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交学校党组织存档。
四、校党委将按有关规定,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定期汇报。
五、本制度于1999年5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