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效率,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用车原则与对象:
1、校长室使用。
2、重大校事活动。
3、校际交流活动。
4、突发事件需要用车者。
5、在与公用不冲突的情况下,教职工婚丧喜庆等家庭大事需要短途短时用车者。
6、经校长批准的外单位借车。
二、用车调度与程序:
1、该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
2、用车均须到校长办公室事先进行登记,驾驶员原则上在接到“用车单”后方可出车,并每月将“用车单”汇总至校长办公室。
三、对公车私用的说明:
1、原则上不允许公车私用,如确因需要并符合上述用车的对象,均须交纳运行里程所耗的汽油费、沿途的过路摆渡等收费和司机的路程补贴等。
2、应交的汽油费和司机的路程补贴,由司机在“用车单”上注明,由会计室出具发票,并在出车单上盖章。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五、本规定于2000年制订,200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