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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中学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海门中学学术指导委员会是校长室下属的学术指导、评价和研究机构。

    第二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研,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情况及提出建议,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校长室交给的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室任命,并由校长室指定的常务副主任负责处理学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学校的历史和现状熟悉,并热心于学校的发展;在海中从事工作15年以上;

    2.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海中基层干部5年以上;

    3.教学实绩显著、学术水平高,有一定知名度;

    4.在教育教学和科研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由校长室破格任命。

    第六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各学科首席导师担任。每学年调整一次,可连聘连任。学科首席导师的评选办法另行订立。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最高目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的现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具体的研究,并分别从短期和长期的角度为学校提供决策咨情。

    第八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工作重点,是课堂教学的研究。

    第九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全校教师的教学进行考察、评价,并每学期末向校长室作陈述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一经校长室任命,即承担一定义务,并享受一定待遇。凡所提的重要建议被学校采纳,或重要的教育教学情况咨情被认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每学年由学校拨给一定的活动经费,确保学术指导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