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全面落实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若干规定》,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接待费用主要为食宿费、礼品费,对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和特殊需要申报审核制度。
一般接待费用按市局核定的预算总额执行。
招商引资按实际到帐资金的1.5%核定接待费指标。
第三条:公务接待范围
1.来校视察、检查和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领导;
2.来校视察、访问的海内外社会知名人士;
3.来校教育教研管理交流的兄弟学校的领导和老师(海门镇市区除外);
4.邀请来校讲学、辅导或接受咨询的专家、学者;
5.回校寻根访旧,以智以资帮助学校谋求发展的海内外知名校友;
第四条:接待标准。一般接待每餐为20元/人,30元/人,40元/人,50元/人。
重要接待经校长批准后可适当上浮,烟、酒、饮料等控制在菜金的50%以内。
住宿一般控制在90元/床以内,重要接待须经校长批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安排在中海宾馆,重要接待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在其他宾馆。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按规定审批。当年指标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所有公务接待必须以接待申报表的形式进行,事先申报,经校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联系宾馆,开出派餐单或派宿单。所有接待票据由校长审批报支。
第七条: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受组织指派接待的除外),严禁饮酒后到教室,严禁在任何时间、场所酗酒。
第八条:所有票据必须要在当月结清,每季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季度公务招待情况和执行规定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期结束应将公务接待的详细情况在校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
第九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海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于2000年制订,200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