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褒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卓著的海门中学优秀教师;为了激励海中教师教育好我们的子女,在教学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四有”人才;为了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特设立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奖金,并建创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来源。由海门中学在校的和已毕业升入高校的学生家长献资,欢迎历届毕业的海中学生的家长献资。献资实行自愿原则,数额不限。可一次性献,可多次献。可一年献,可年年献。为扩大基金来源,弥补基金不足,基金会欢迎工厂企业,社会团体等给予献助。
第三条 献资时间和方式。常年均可献资。献资可面交海中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办理手续,也可邮寄或银行汇款。邮寄时请在汇单上写明“江苏省海门中学学生家长委员会收”。海门中学帐号:工行:0144024399,银行汇款时注明:“家长奖励基金”。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托海门中学财务设立专门科目,专项收据,进行专项会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储存。收到献资后,开具收据。对献资50元以上的家长,发给“献资纪念卡”。对每年献资较多的前50名家长和资助1000元以上的工厂企业、社会团体等,在有关场合张榜公布,以资表扬。
第五条 奖励对象。1、每年高考成绩优异的高三毕业班班主任;2、每年高考单科成绩突出的高三毕业班任课老师;3、在全国、省、市单科(含音、体、美)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的辅导老师;4、高一、高二和初中班级教师中的优异者;5、其他工作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奖励人数、名单由家长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颁奖数额和颁奖时间。待奖励基金筹到一定规模后,每年颁发奖励基金的年利息部分,基金不动,只增不减。颁奖时间,开始阶段,初定于每年年初。待条件成熟时,转为每年教师节。
第七条 基金审核。每年10月,在上一届家长委员会和下一届家长委员会交接会上,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审核账目,并在有关的家长会议上公布账目,接受全体家长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基金会成立理事会。会由由家长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会长由家长委员会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家长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家长委员会成员为基金会理事。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会长。
第九条 基金会的工作应为各届家长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列入家长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补充权归家长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连同成立家长奖励基金会的倡议书必要时向海中学生家长印发。
第十二条 本章程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制订施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