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学校“科教兴校”战略,加强我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组织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课题研究质量,根据江苏省和南通市教科研部门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根据省、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科研规划和选题指南,由学校根据需要决定确立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校级课题根据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确立。
国家级、省市级课题由学校校长室根据有关程序和手续组织申报,并确定负责人。校级课题采取指导性课题申报和自选性课题申报两种形式。指导性课题根据学校确定的研究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面向全校各处室、各教研组和全体教师,鼓励竞争与合作;经教科室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正式立项。自选性课题由各教研组或教师自行申报,经教科室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正式立项。
各级课题均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该课题申报人、负责人、成员的详细情况及分工情况,该课题的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计划详细方案,该课题的提出、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起讫时间(校级课题一般不超过2年)、已搜集到的理论材料、解决的问题和实际应用价值等。
第三条 对课题申报人和负责人的要求。课题申报人和负责人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在该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并不在同一时期负责主持两个以上的课题。
第四条 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组织与管理。课题研究的具体组织与管理由学校教科室承担。教科室对课题研究的立项申报、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小结、结题鉴定等方面负有指导、组织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教科室提交上述内容的材料。教科室实施动态管理,对研究计划执行好、阶段性成果显著的课题组,报请校长室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很好地执行研究计划的课题组,教科室根据规定协助其整改。对无法执行或无故不执行课题研究计划的课题组,将视情况报请校长室决定,中止其研究。
中期管理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执行情况、研究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成果检验、课题组活动记录等
第五条 课题经费的拨发与使用管理。学校对各级课题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课题的级别、性质、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核发科研经费,其程序和数额为:由教科室提出拨发意见,再由校长室审核批准。一般情况,国家级重点课题经费为20000元;省级重点课题(包括国家级子课题)经费为10000-15000元;省级一般课题经费为8000-10000元;省级立项不资助课题和南通市级重点课题经费为5000-6000元;南通市级一般课题的经费为3000-4000元;南通市级立项不资助课题、海门市和校级课题的经费为1000-2000元。
在课题得到正式批准立项后,学校拨发总额的1/4经费作为科研启动经费,在中期管理检查合格后再拨发总额的1/3,待课题通过鉴定后,再拨发余额,作为奖励。在中期管理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将中止其研究,并追回启动经费。课题研究通过中期管理检查但不能通过鉴定的,不再拨发其余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课题研究。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必需的图书资料、调查、上机检索和通讯联络等。使用经费前须预先向教科室提交书面申请,教科室按学校的财务审批制度和权限报请校长室给予审批。课题组建立经费台帐,经费使用情况进入台帐。每次使用均要由3位该课题组成员签字。
第六条 课题结题鉴定。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教科室递交结题鉴定的书面申请,同时递交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主要研究资料和经费使用详细情况等。国家级、省市级课题结题鉴定由学校通过组织渠道办理。校级课题结题鉴定由校长室指派教科室负责完成。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校长室批准立项的各级课题,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九条 本条例于2000年2月制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