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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中学财务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费是学校的命脉。强化经费管理机制,理顺经费管理体系,正确、合理、高效使用好经费,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是制订本条例的宗旨。

    第二条  经费的管理体系:校长决策审批——分管副校长协助——总务处(分管主任)执行——采购员购物——仓库保管员验收——会计记账——学校审帐小组审计。

    第三条  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根据上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本年度可用经费的总数和本年度要办的事情进行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编制出具有可行性的预算计划。杜绝赤字预算。

    第五条  经费的开支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教学重点的前提下,按比例统筹兼顾,把非教学性开支压缩。

    第六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分管副校长组织总务处主任会同总账会计编制,草案报校长同意后,再提交行政会议审议。

    第七条  财务预算一经审议通过,即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任何个人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交行政会议复议。

 

第三章  采购、验收与保管

    第八条  学校一切物资的采购,必须由专职采购员经办。大宗采购必须按学校招标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私自收受回扣。回扣必须交公记账,违者作贪污论处。

    第九条  采购员工作除专职采购员因病或回事或因采购的物品技术性较强而由总务处协调,临时指定专人完成采购任务外,正常情况下,其他人员不得替代。严禁领导干部参与参购。

    第十条  采购员购进的物品必须保证质量,严禁采购伪劣残次商品,一经发现如数退货,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凡购进的物品一律由仓库保管员验收,必须与发票上开列的品名、数量相符,对伪劣残次商品有权拒收。如循私情进库,事后出库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追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进耗物资帐,严格物资进耗手续。领物要开领料单,由本人签字,分管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货应有计划,如需非常备物资,必须提前三至五天送达“要货单”,以便采购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把常备物品的库存情况及时通报给采购员,采购员在接到反馈信息后,要把常备物品购全购足,不致因供应脱节而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内存放的物品要堆置有序,取用方便,对容易受潮霉变的物品要架空,定期翻晒。如因保管不善,出现变质报废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记帐与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经过会计室的帐务,如实反映经费的流向。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承诺收款、记帐私设小金库,违者被视作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记帐的票证上必须有专职采购员(非购物单据由经办人)签字,有仓库保管员(非购物单据由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财务的总务主任核对,最后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长审批,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  会计室的总帐、现金日记帐、材料帐和仓库里的物资帐要相互制约,帐帐相符。

    第十九条  会计记帐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受理帐务,不得违反。如发生矛盾,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第二十条  凡因公外出或因病住院的教工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办理借款手续,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回校或出院后三日内凭单据办完结报和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记录卡”,及时向部门反馈经费使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计室必须有安全可靠的设施,要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书。库存现金要符合规定,学期初突击收费如当天来不及解款,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保卫科应协同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或请银行工作人员组织收款。

    第二十三条  会计室要按月填写经费使用情况分析表,通报给分管的主任和分管的副校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教工代表、专职会计、分管主任参加的五至七人的审帐小组,每学期结束,分别对学校的行政帐、工会帐、团委帐、伙食帐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实事求是地写出审计报告,通报给分管的副校长和行政会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向银行送存或支付现金的凭证,必须写明收入来源及支付用途。不准假造用途,从银行套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不准利用本单位的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先办审批手续,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必须事先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必须定期向校长或行政会议汇报财务运行情况,接受指令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于1995年制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