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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中学后勤采购招标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06

 

为规范学校各类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纠正不正之风,遏制腐败现象发生,防止不正当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采购物资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各类修缮,食堂主副食品等(政府采购中心集体采购的除外)均在招标范围内。

    二、土建、装璜50万元以上大型项目必须进入招标市场。

    三、学校成立招标工作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副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士为副组长,同时邀请市教育局、检察、纪律部门共同参与。

    四、对于适用有限招标(议邀标),询价采购项目,校招标工作组应遵守招标原则,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和具体情况,在充分比较、科学论证、认真听取专业人士的基础上方可定标。意见不一致时,招标工作组应投票决定中标。

    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投标的竞标评估采取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竞标的数量(3家以上)资质、业绩等必要条件。

    六、参加评标的人员,应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接受投标商的馈赠、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招投标的活动。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纪律,不得与投标方私下接触,向外泄露和有关招标工作的任何信息。

    八、凡违反招标纪律,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要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