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单身教师的居住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学校投资兴建了教师公寓楼。为充分利用好教师公寓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入住对象、租用时间及租金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居住对象
1.单身教师(市区除外)。
2.引进的外地教师(市区无住房)。
3.外籍教师。
二.租用时间
1.单身教师结婚后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从公寓楼中搬出,如不能及时搬出的,则月租金每月成倍递增(本校教师配偶在海门以外工作,且市区无住房的可继续视为单身教师)。
2.全家引进到海门的本校教师租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如不能及时搬出的,则月租金每月成倍递增。
三.租金收取
根据《海门市住房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按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5.10元/m2收取。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逐月按实结算。
2.设备的维修费由住户自行承担。
3.物业管理费均由各户自行承担,物业管理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收取每平方米0.12元/月。
4.还交房屋时,履行验收手续,如发现家具、电器等固定财产损坏,则按价赔偿。
5.租用学校公寓楼,只限本条例规定的居住对象,如违反则取消居住资格。
五.其它
1.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
3.本条例由总务处具体实施执行。
六、本条例于2004年9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