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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中学单身教师公寓楼居住条例

发布时间:2013-03-06

 

       为改善单身教师的居住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学校投资兴建了教师公寓楼。为充分利用好教师公寓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入住对象、租用时间及租金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居住对象

       1.单身教师(市区除外)。

2.引进的外地教师(市区无住房)。

       3.外籍教师。

       二.租用时间

       1.单身教师结婚后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从公寓楼中搬出,如不能及时搬出的,则月租金每月成倍递增(本校教师配偶在海门以外工作,且市区无住房的可继续视为单身教师)。

2.全家引进到海门的本校教师租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如不能及时搬出的,则月租金每月成倍递增。

       三.租金收取

       根据《海门市住房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按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5.10/m2收取。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逐月按实结算。

       2.设备的维修费由住户自行承担。

3.物业管理费均由各户自行承担,物业管理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收取每平方米0.12/月。

       4.还交房屋时,履行验收手续,如发现家具、电器等固定财产损坏,则按价赔偿。

       5.租用学校公寓楼,只限本条例规定的居住对象,如违反则取消居住资格。

五.其它

1.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室。

3.本条例由总务处具体实施执行。

    六、本条例于20049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