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完善学校良好形象,规范本校教师家教行为,根据南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家教管理的意见(试行)》和海门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提高教师对规范家教行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教师执行南通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家教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自觉性,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学期初各教研室要进行集体讨论,每位教师要与学校签订遵守相关条例和规定的承诺书。
第3条 在教师中弘扬无私奉献的崇高师德,努力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鼓励教师全心全意地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努力工作,提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学生义务辅导,无偿服务。
第4条 进行有偿家教必须以做好本职工作作为前提条件,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达不到学校要求的教师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第5条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事前必须向教导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校长室批准,申请内容必须明确家教对象、人数、地点、时间、起讫时段,相关申请和批复由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6条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要认真执行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教师个人负责。
第7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第8条 教师不得在任何时间利用学校场所、设备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升车库等通风、采光条件不好的地方进行有偿家教。
第9条 有偿家教只能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进行,不得在正常教学日的晚上进行。
第10条 凡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不得参加年级统考以上的学科性考试试卷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命题工作及担任评委,不得参加县(市)级以上考试的监考、阅卷工作。
第11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不得进行有偿家教;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不能提拔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不能获得校级以上的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12条 学校成立规范家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第13条 本细则于2005年2月制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