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活动 》  海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返回上一页

海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18-09-28



(高中阶段)

各位家长、同学:

为全面贯彻习总书记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学生资助精准化要求,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努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将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行简要介绍。

一、资助对象

(一)免学杂费:资助对象为正式注册学籍的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校内资助: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500元至2500元之间分3档发放。

(二)学校助学金:学校按事业收入的3%-5%提取经费用于发放学校助学金,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

三、资助对象的认定方式

学校、班级认真宣传资助政策并积极组织开展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调查工作必须公开。同时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所有接受资助的学生家庭须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作为学校认定参考: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手册;

(二)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证或一折通(存折上写明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

(三)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证等证明;

(四)残疾学生或其他家庭成员残疾:残疾证;

(五)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村委会证明;

(六)特困职工的子女: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七)单亲且家长收入较低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九)外来务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暂住地村(居)委会等证明;

(十)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材料认定。

四、资助申报认定程序

每年在秋季学期九月份对各类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具体如下:

(一)学校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的条件、资助的申请、审核监督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者本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初审。各校班主任依据资助申报条件,逐一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在校期间表现,初步确定资助对象。

(四)复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校资助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审查,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并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时对于一般困难学生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走访、个别访谈、大数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

(五)公示。学校对所有申请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学号、班级(专业)、困难档次等,不得泄露身份证号、电话号、银行卡等学生个人信息。

(六)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各学校将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海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定并将认定结果录入相关资助系统。

五、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新学年开学后对受助生重新申报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提供资助。

(一)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三)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休学的。

 

海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5日

                                                                     

 

高中资助政策简介回执

班    级


学生姓名


是否知晓政策


是否申请补助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